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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类】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医学院 添加时间:2017-10-25

第一条 ;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长江大学学籍,并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只设立一等奖11000//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人、二等奖8000//人、三等奖2000//人。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2000//人、二等奖10000//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人、二等奖8000//人、三等奖6000//人。

第六条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参评人数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一等奖、二等奖的参评人数为第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的非在职考生)。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三等奖的参评人数为调剂到我校的考生)。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

第七条 ;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录取为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并取得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可享受学业奖学金;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 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休学、退学、按学制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

2、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者。

第九条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不需要评选,直接获得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二等奖评选方法:按初试成绩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直接享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1)被我校接受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毕业于“985”“211”高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3“985”“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985”“211”高校往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若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4)二本及以上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高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60分,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被录取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在复学时发放。

2.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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