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现将《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是湖北高校“十二五”(2011-2015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文件。各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十二五”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设方案,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思政社科处。方案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内容、主要手段和措施、各项工作建设进度和时间安排等内容,明确如何从加强领导、理顺机制、调整机构职能等方面着手,逐步达到本意见所要求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场地面积、课程开设等建设标准。
我厅将从2012年起,依据本实施意见,启动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达标检查和评审工作,以期进一步促进各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实施意见
(试行)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精神,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和《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鄂教思政〔200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建设
1.高校要本着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
2.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位校领导担任组长,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处)院、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院(系)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制订,审查批准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机构由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或由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部门(如学生工作部门或相关院系)代管,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机构负责人应由懂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
4.高校要建立健全的学校、院系、班级、学生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各级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与组织、宣传与推广、教学与研究、辅导与治疗等实际事务。院(系)党政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分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安排1名具备心理健康教育资质的干部或教师具体负责本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学生班委会、党团支部、心理社团等学生组织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学生骨干、寝室长等协助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