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激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 奖助类别
(一)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
1、长江大学奖学金
2、学院综合奖学金
(三)社会奖助学金
个人、社会团体、企业捐赠而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四条 ; 奖助学金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在学校整体指导下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五条 ; 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学生自愿申请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施公示与监督制度。
第二章 ; 组织机构
第六条 ; 学校设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长江大学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为组长,在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 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 各类奖助学金具体评条件、名额、奖励标准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各学院按照奖学金、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家庭经济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英语必须四级(艺术、体育、农职、专科学生一般过三级即可。)
2、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一般从专业年级学习成绩排名(成绩计算按必修课加权平均分计算)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前10%学生中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一般从专业年级学习成绩排名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前20%学生中推荐。
3、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首次获得者在校期间至少有1次校级及以上获奖经历,再次申请者需要2次校级及以上获奖经历。有国家级特等奖或一等奖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4、同一学年,首次获得4000元及以上资助的学生,不能重复申请奖助学金;首次获得4000元以下资助的学生,可以再次申请一项3000元及以下奖助学金。
5、上学年必修课成绩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6、转专业学生当学年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视各学院具体情况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由学院制定办法并考核。
第十二条 ;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资助款或证书,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处分的;
2、有其它高消费或铺张浪费行为;
3、有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
4、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5、未按规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6、其他需要停发的情况。
第四章 ; 公示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