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总 ; ; 则
第一条 ; ; ; ; ; ; ; 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 ; ; ; ; ; ;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 ; ; ; ; ; ;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信息公开、择优录用、定期考核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 ; ; ; ; ; ;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或其授权组织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也不享受学校勤工助学相关待遇和政策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 ; ; ; ; ; ;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协助和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 ; ; ; ; ; ; 校内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 ; ; ; ; ; ; ; ;岗位设置的范围、原则
(一)岗位设置的范围。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多种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学生工作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实验室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
; ; ; ; (二)岗位设置的原则
1.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2.不能与学生学习发生冲突;
3.学生力所能及;
4. ;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
(三)岗位工作时间
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既要满足学生锻炼的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其中,固定岗位本专科(高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低于30小时,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低于60小时。
第八条 ; ; ; ; ; ; ; 岗位设置申请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长江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固定岗位的设岗时间一般为1年。
(二)临时岗位。设置临时岗位的单位须提前1周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江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报表》。
第九条 ; ; ; ; ; ; ; 岗位设置审定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固定岗位设置申请的汇总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并通知用工单位。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条 ; ; ; ; ; ; ;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本专科(高职)学生每月180元人民币,研究生每月400元人民币,酬金可适当浮动,不满工作量的按比例折算。
第十一条 ; ; ;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5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 ; ; ;酬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