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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添加时间:2019-04-12

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及《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长江大学学籍,录取类别为全日制的研究生。但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人事档案关系没有转入学校的研究生、非基本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及欠缴学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本奖项的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成立由医学部主要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

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人、二等奖8000//人、三等奖2000//人;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

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人、二等奖8000//人、三等奖6000//人。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一等奖、二等奖的参评人员为第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三等奖的参评人员为调剂研到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

    第七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思想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开展科研工作,不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第八条  评奖学年内,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休学、退学、学制延期;

    2、存在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3、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

5、欠缴学费。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二等奖评选按初试成绩确定,三等奖不需评选。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直接享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1)凡被我校接受的推荐免试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毕业于“985”、“211”高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3)“985”、“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985”、“211”高校往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若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4)其他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高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60分,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被录取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在复学时发放。

2.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根据综合成绩确定奖励等次。

学业成绩=(∑学位课或公共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或公共课总学分)×70%+(∑其他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课程的总学分)×30%。考试成绩中,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不及格=50分。

考核成绩=思想政治表现10%+科学研究40%+学术活动40%+社会活动10%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60%+考核成绩×40%

附:医学部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生上报材料及答辩表现为学生进行评分,学生得分分为五个部分。

计算公式为:S = 0.1S1 +0.1S2 +0.3S3 +0.5S4+S5

其中:

S1——思想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交流沟通的能力、心理健康素质等。满分100分。

S2——社会实践情况:主要包括参加临床实践、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各项分值见表1

1 研究生社会实践计分表

实践

类别

临床

实践

社会

活动

学术活动

参加省级学会学术会议/有文章/做专题学术报告(分/次)

参加国家级学会学术会议/有文章/做专题学术报告(分/次)

参加国际学会学术会议/有文章/做专题学术报告(分/次)

主讲一次研究生学术论坛(院级)

主讲一次研究生学术论坛(校级)

分值

50

20

1/2/8

2/4/10

5/8/15

3

8

注:学术活动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

S3——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分数,满分100分。

S4——科研能力:综合考评学生的科研能力,主要包括参与科研的情况和科研成果。各项分值见下表:

2 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表(分/篇)

刊物类别

Scince

Nature

NATURESCIENCE的子刊、CELL

三大检索

中文核心期刊

一般国外期刊

一般中文期刊

署名为长江大学且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000

200

100SCIⅠ区、SSCIⅠ区)

70SCIⅡ区、SSCIⅡ区)

50SCIⅢ区、SSCIⅢ区)

40SCIⅣ区、SSCIⅣ区、EI(期刊)、A&HCI及其它等同权威刊物)

30

15

3

 

注:论文级别按《长江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认定; SCISSCI分区按中科院JCR分区标准认定。

3 研究生获得专利计分表

           排名顺序

专利类别

得分

1

2

3

4

发达国家发明专利

90

70

50

30

国内发明专利

65

50

35

15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

10

7

5

3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

5

4

3

2

      注:专利所有人为长江大学且有专利受理号即可计分

4 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表

     级别

完成人顺序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厅级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1

1000

500

400

300

200

100

50

2

800

300

300

200

150

80

40

3

500

200

200

100

80

70

30

4

300

100

100

80

70

60

20

5

200

80

70

60

50

40

10

6及以后

100

50

40

30

20

10

5

注:研究生其它各类奖励可按此表相应计分。

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计分表

     级别

完成人顺序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厅局级

科学基金

其它

参与

15

10

5

1

注:研究生参与的课题只记该生入校后获得的科研项目(时间从当年9月开始计算)

研究生主持科研项目另加项目分:国家级项目100分,省部级项目50分,地市厅级项目20分。所有参与项目材料以学生申报时在医学部登记的标书为准。

S5——加分:主要包括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项奖励,给予加分,获长江大学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加5分(同一人同时获得这2项荣誉称号,只能享受1次加分)。研究生其它各类奖励参照表4计分,最高记10分。

3.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要重点考察学生的科研状况,在确保满足学校规定的科研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学院根据本院研究生科研状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

硕士研究生要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有个人获奖证书),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博士研究生要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SCIEISSCI)收录,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且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4)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排名前60%),且署名单位有长江大学;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9月下旬进行,学校于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打卡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助学金项目的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医学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2、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3、医学部将拟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最终获奖名单需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公示。

    4、对学院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请申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医学部将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定条件,规范评定程序,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医学部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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