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医学部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大学医学部全体在籍在册的本科生。
第三条 长江大学学生奖助学金实施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等校级以上奖助学金由学校制定评审细则,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由院(系、部)负责评比,学生工作处审核、发放;院(系、部)设置的单项奖助学金由院(系、部)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评定、审核和发放;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设置的奖助学金,根据其意愿由校内受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划转与挪用。
第五条 国家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原则上以奖励学生学习能力为主。院(系、部)单项奖原则上应立足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的各方面成绩都能得到认可与肯定。
第六条 奖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透明化,严格实施公示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 奖助学金种类
第七条 奖助学金主要有三类:
(一)国家奖助学金
(二)学校奖助学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校设置奖助学金
(四)学校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助学金评审
第八条 医学部成立学生奖励资助评审小组,由医学部常务副部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及部分班主任担任小组成员。学生奖励资助评审小组在医学部党委领导下,由医学部副书记具体指导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一般按学生专业年级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依次评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经济困难学生班级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依次评选获得。
1、国家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英语必须过四级;
2、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一般从专业年级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第一名的学生中推荐;
3、转专业的学生当年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只能获得长江大学奖学金;
4、各类奖学金候选人须通过医学部学生奖励资助评审小组评议后依照评委投票结果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般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班级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依次评选获得。国家助学金一般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依次获得。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长江大学奖学金按专业年级学习能力综合排名计算方法及长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加(扣)分条件进行统一核算:
1、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一:总成绩A=B+C,其中B=∑(年度所有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课程学分)/∑学分之和,C=各类奖学金加扣分条款得分之和。
计算方法二:取学生学年绩点成绩,由教务部门统一计算,其加扣分应为C部分的10%。
2、各类奖学金评选加(扣)分条件:
(1)在有双刊号的普通刊物正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加0.5分,核心期刊、国际会议交流论文加1.5分,被三大检索收录加2分,本条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2)科技或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加3、2.5、1.5分/次,省部级奖加2、1.5、1分/次,校级奖加1、0.5、0.3分/次。(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C类奖项算校级奖)
(3)英语四级550分并通过六级加0.5分,六级520分以上加1分。本条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4)通过国家高级资格认证者加1分;
(5)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加1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0.5分,院(系)优秀学生干部加0.3分;本条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6)有一门不及格课程扣0.5分。
注:所有加减分情况须发生在评审各类奖助学金的当年。
第十一条 医学部单项奖学金由医学部负责制定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校设置奖助学金由学校受委托部门负责制定评审办法。
第三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严格实施公示制度,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应在公告栏等各种公开场合予以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四条 如学生对医学部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小组提出异议,医学部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发放,一律经国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获得学校奖助学金学生须自行到指定代发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卡号必需与本人身份对应。如获奖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助)资格,医学部可安排其他学生予以替补。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学部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